编辑: yyy888555 | 2014-11-05 |
(一)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 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五)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 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医疗事故;
(六)怀孕(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 不孕症、人工受孕以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但意外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在此限;
(七)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赛马、赛车 或者蹦极以及其他风险程度类似的高风险活动,竞技性、职业性运动,但本合 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八)非因意外而下落不明;
(九)任何生物、化学、核武器,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者辐 射,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任何期间遭受意外而致身故或者伤残的,保险人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或者被判入狱期间;
(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四) 感染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 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期间;
(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者武装叛乱期间. 第八条 若发生归于本保险条款 责任免除 部分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 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因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造成被保险 人身故外,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每一 第十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 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 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 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 付 部分约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不能确定的,应当按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 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