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4-11-05 |
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 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在变更 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续承保的, 保险人在接 到通知后追溯自变更之日起终止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退还未满期保险 费.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可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按照变 更之日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并按日比例收取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的保 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危险性增加且未依前款约定通知保险人, 发 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所对应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经保险人审核不可继续承保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 需增加、 减少被保险人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 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的,经保险人书面审核同意并按日加收保险费后,保险人 自收到保险费后次日零时或者通知书载明的起始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开始对其 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的,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书面通知次日零时或者 通知书载明的终止日期次日零时(以较晚者为准)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 险责任,并相应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不 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 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 限.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 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 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应当 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 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