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4-11-05 |
凡涉及 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可作为本合同的被 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 益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以下简称 受益人 )为 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条款分设一般医疗保险责任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 供选择投保. 第六条 一般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 待期后 (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 病, 并因此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 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 由此发 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 合理医疗费用 ) ,保险人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计算给付住 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 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 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 (以先发 生者为准)止.
(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特殊门诊(不含特需门诊) 治疗,由此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按照 (合理医疗 费用-免赔额)*给付比例 计算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 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 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和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以一 般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三十日的等待期后(在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患疾病,经保险人 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并接受治疗的, 保险人按下 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 由此发 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按照 (合理医疗费用-免赔额) *给付比例 计算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 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 费、药品费、手术费.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 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至 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 (以先发 生者为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