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 2014-11-05 |
9 ― 附件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小额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 件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开办各类贷款业务 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 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已按借款合同的约定 向借款人实际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
(一)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如有,下同)超过借款合同约 定的且在保险期间内的还款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 未还清被保险人的贷款本息;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或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宣布或决定贷款还款日提前到期. 第四条 被保险人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所 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 ―
10 ― 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下统称 债权实现费用 ) ,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规范性文件或被保险人有关审贷管理的规定发放贷款.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损失;
(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惩 罚性赔款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 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 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被保险人与借款人在 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借款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 ―
11 ―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限额、承保比例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承保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 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 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 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 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 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