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4-11-05 |
主 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未尽事项,以主险保险条款为 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保险条款若有内容冲突,则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主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被迫必须且已经取消预订的 旅程的,对该被保险人无法从其他途径追讨的已支付且依法应支付的交通、住宿 费用,以及取消已经签订的旅行合同的违约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预订出发日前
30 天内,被保险人或其亲属身故、遭受严重伤病;
(二)预订出发日前
30 天内,被保险人被司法机关传唤,或需按照政府的 规定接受隔离检查;
(三)预订出发日前
7 天内,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发生恶劣天气、 严重自然灾害、传染病、暴乱、骚乱、恐怖活动、罢工;
(四)预订出发日前
7 天内,旅行社或客运承运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五)预订出发日前
7 天内,被保险人常住地主要住所因火灾、洪水或者盗 抢而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须于出发当日留于该处或者协助警方调查.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任何情形下旅程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旅程确定出发日期前已发生或者已宣布会引致旅程取消的任何情 况;
(二) 在旅程确定出发日期前已发生或者已得知的任何身体医疗状况或者情 况;
(三)被保险人已知必须取消旅程但未及时通知旅行社、旅游承办商、承运 人或在旅游行程内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士. 第五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旅程取消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限制;
(二)旅行社、旅游承办商、承运人或在旅游行程内提供服务的机构/人士 的错误、疏忽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任何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任何未经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证实的取消旅程的损失;
(二)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 他保险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的请求和赔偿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 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 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相应旅程实际付费收据、账单等;
(五)针对不同原因,提供下列资料中相对应的一种: 1.以身故、严重伤病为原因的: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包括公安部门等)出 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遭受 身故或严重伤病的人非被保险人的, 还需提供遭受身故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