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4-11-05 |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参加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承包商可以作为投保 人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后,业主或建设方(招标人) 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参与保险单载明的建 设工程的竞标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保险事故发 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没 收而未能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损失: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 意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 被保险人签订工程合同. 第四条 发生第三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 迫选择重新招标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被保险人重新招标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 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不超过现行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限制额度,具 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止,具体起 讫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投保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以 批单的方式对保险期间作相应调整. 保险人的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 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 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 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 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 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 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 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 人提供抵押或保证,并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 第十五条 得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快书 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材料.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的 要求协助调查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否则,保险人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