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4-11-0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大地财险)(备-健康)[2015](主)2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 险凭证、 附贴批单以及其他有关约定书等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六十日至六十五周岁间, 身体健康, 能正常生活或者正常 工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经保险人同意,也可作 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或者在为期六十日的等待期届满后 (在身体 健康情况下连续续保的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患疾病, 经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 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为首次患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种或者多种疾病 的, 或者接受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手术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载 明的该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前款所称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具体包括: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七)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八)良性脑肿瘤

(九)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深度昏迷 (十一)双耳失聪 (十二)双目失明 (十三)瘫痪 (十四)严重脑损伤 (十五)严重Ⅲ度烧伤 (十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七)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 (十八)脊髓灰质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任何原因,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 在下列任何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 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二)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未按照 本合同的约定交清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 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本保险条款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部分约 定的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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