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4-11-05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本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时,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申请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予以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 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 未及时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 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 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系受托申请,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有关 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的计算及年龄或者性别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 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年龄和性别. 若被保险人年龄 或者性别发生错误,按照下列约定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的 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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