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4-11-06 |
3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规模经济效 益;
适应市场需要,加速结构调整,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推进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资产运营效能,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主营钢坯、无缝钢管、线材、棒材、螺纹钢、 热轧超薄带钢卷、冷轧板卷、涂镀钢板、中小型材、热轧中板等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生 产与销售,兼营获准开展的相关附属产品,咨询服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张家界冶 金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湖南华 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 出资时间为
1999 年4月;
长沙矿冶研究院、 张家界冶金宾馆、湖南冶金投资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产, 出资时间为
1999 年4月.
4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持有人在转换期有权将其持有的债 券相应的债权按转换价格和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程序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完成债 券转换后,代表相应债权被注销,同时公司向该持有人发行相应的普通股份,公司的注册 资本相应增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