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11-17

(二)可以从自愿报名者中随机选取经营 者以及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 方,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推荐;

( 三)可以从专家学者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学者,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四)国家机关、社 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三条 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应当在 听证会举行后十五日内提交定价机关.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 听证会的意见,并将听证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向社会公布. 定价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 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 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当进行价格跟踪调查和 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定 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价格:

(一)社会平均成本、市 场供求状况等定价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按规定随价格附加收取的专用款项 等定价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商品功能、服 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五条 制定、调整关系国计民生的 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后,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作出的价格决定及其成 本监审、 市场供求和定价听证等有关文件资 料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 合法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主制定除实行政府指 导价、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 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政 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 价格紧急措施以及其他法定价格 措施;

(二)对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定价成 本监审、 价格监测和其他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予以配合,提供有关账簿、单据、凭证、文件、 电子信息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经营者收购、 销售商品和提 供服务,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 标价 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 目,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一项服务可 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 经营者应当明确 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垄断 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以排除、限 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统一确定、维持、 变更价格, 在招标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 价格,通过限制产量、供应量操纵价格;

(二)直接或者间接强迫交易相对人接受 不公平的交易价格, 或者向经销商强制限定 其转售价格;

(三)在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对 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实行价格差别待遇;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指定 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并收取费用;

(五)其他价格垄断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欺诈 行为:

(一)标示的商品品名、产地、规格、等级、 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 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 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以低 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 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标示虚假的市场 最低价 、出厂价、批 发价、特 价 、极 品价等价格,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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