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11-17

(四)发布虚假折扣信息,虚构原价,虚构 降价原因的;

(五)销售处理商品时,不 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六)采取价外馈赠方式,不 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

(七)商品和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 售 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 或者将免费 服务转为有偿服务的;

(九)商品和服务的数量、质 量与价格不符的;

(十)谎称收购、销 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 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十一)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第二十一条 除转产歇业和依法降价处 理鲜活商品、 积压商品、 季节性商品等情况 外,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 独占市场为目的,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利益的低价倾 销行为:

(一)以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的价格销 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使商品 或者服务实际价格低于自身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哄抬价 格的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二)恶意囤积;

(三)其他哄抬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 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经 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第四章 价格监测与调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价格调控管理,制定价格应急预案,建立健 全价格应急机制,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 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 完善价 格监测机构和网络, 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 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 确定价 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 市场价格情况, 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 据.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 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第二十六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 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者 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 价格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当重要的农副产品或者其 他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 或者显著下降时, 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 府授权的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 对部分商品和服务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者最 低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 依照前款规定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 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 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有关 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价格调 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 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建 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保障重要商品的供应, 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五章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价格监督机制,完善以行政监督为主体, 行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消费者监督等参与 的价格监督体系. 第三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以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时,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 市场巡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 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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