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4-11-18
附: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 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以及委托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 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委托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 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公平、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 节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 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包括 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

1 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 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 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前款规定以 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 基准价及其浮 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方 案,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 准,应当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工作费用、技术审查费用、 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承受能力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业的发展等因素. 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费用,应根据工程类别和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级别,并考虑地震构造、地震活动和场 地条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核定技术审查费用,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工作 程序为依据,根据评审级别、评审形式和是否需要现场考核 验证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受委托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应执行建设工程所在省(区、市)的收费政策;

对跨省(区、市) 的建设工程, 收费可执行建设工程所在地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2 所在地的收费政策, 具体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 定. 第八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 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 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 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 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应当严 格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符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国家标准 GB17741)等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 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延 误或工作量增加的,委托人应当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支付 相应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由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原因造成地震安全 性评价工作延误、质量达不到要求,或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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