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4-11-20 |
4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立开元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高朋法意字[2015]第0039 号致:北京高立开元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高立创新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 ,接受高立创新的委托担 任其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监督办法》 、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高立创新为申请本次挂牌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 对本次挂牌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挂牌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及其他 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交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 并得到了公司依据 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 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挂牌至关重要 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 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 单位、个人出具的证明及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或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 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前述调查过程中,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 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 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 情形,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 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 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进行法律审查, 并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 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相关法律事项 (以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意见事项为 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 及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 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 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关于本次挂牌之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股转公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 义或曲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必备的 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