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4-11-20 |
6 份借款合同, 共计
2915 万元,到期日为
1999 年7月―
9 月,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交通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于
1999 年10 月提起诉讼,我 公司为被告,并于
1999 年11 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 议,由本公司支付
2915 万元本金及其 27.69 万元利息.目前正在履行之中.
5、我司于
1999 年12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刊登了受让上 海申联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股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其内容有误,现更正如 下: ①上海申联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已在
1999 年2月分立为上海申联重庆 中南橡胶有限公司、上海申联重庆中南胶管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申联重庆中南 橡胶供应有限公司. ②我公司原持有上述三家公司 20%的股权,华谊(集团)公司持有 80%的 股权.股权转让以后,我公司持有上述三家公司 90%的股权,联一工贸有限公 司持有上述三家公司 10%的股权,产权变更手续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完成.
6、有关上海中南橡胶厂事项的说明: ①1999 年6月25 日,华谊(集团)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协议,委托我公司 托管上海中南橡胶厂,并负责处理该厂破产事宜,为此,华谊(集团)公司向 我公司支付
3805 万元作为补偿.该事项已在
1999 年度年报中详细说明,但我 公司忽视了将其作为关联交易加以说明. ②1999 年,我公司的附属公司上海联一工贸有限公司陆续向上海中南橡胶 厂及上海中南橡胶厂破产清算组购入总额为人民币
3033 万元的资产(作价依 据为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评估价值) ,其中,1999 年7月购入上海中南 厂部分厂房设备
1442 万元,购入渡边房产
1031 万元,1999 年11 月购入中南 厂破产财产
560 万元.长江会计师事务所认为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但忽视 了应将其作为关联交易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我公司也忽视了将其作为关联 交易在年报中加以说明.
7、有关上海申一橡胶制品材料有限公司的说明 上海申一橡胶制品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投资主体上海联一经营 公司出资比例为 90%,上海福欣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 10%.该公 司于
1999 年租赁我公司固定资产 48747368.19 元(其中:房屋 27859408.72 元, 设备 20887959.47 元)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十年, (1999.11.1-2009.10.31), 年租金为人民币
500 万元整, 上海申一橡胶制品材料有限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末 向我公司支付,1999 年度按协议向我公司支付租金
83 万元人民币,但到报告 期末本公司尚未收到,现列为其它应收款. 特此公告,并就我公司因上述事项未及时、充分披露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0 年5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