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4-11-23 |
2、自查结果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以下简称 《 土地管理法》 )第3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 2007年修正)》 ( 以下简称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26条及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 2条等相关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 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 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 建设满一年的. 根据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 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 的除外.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列举了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六种特殊情 形,包括: (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 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依法修改, 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 进行修改的;
(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 动工开发的;
(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除不可抗力及上述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六种特殊情形外, 《 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第14条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