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4-11-23 |
(七)》.本所律师现根据证监会发行监管 部于
2019 年3月22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 已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保证本补充法 律意见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编报规则》、 《业 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基于
2016 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和本所出具的《律师工 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 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示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3-1-6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主体出具的证明 文件出具相应法律意见.
六、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特殊说明外,其它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相同.
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1-7 第二部分 反馈有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一、反馈意见第1题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严建亚及关联方合计持股 22.08%,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包括西航投资(持股 13.45%),温氏投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 9.21%),西投控股(持股 6.73%), 请发行人:(1)说明主要股东入股发行人及此后历次的股权变动情况,对应公 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构成、董监高提名等公司决策机制相关规定的变动过程, 主要股东在发行人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