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4-11-28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持股数额、占比、出资方式、 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持股数 (股) 持股比例(%)

1 中宇(香港)股份 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23,395,515

95 2 苏州宇隋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净资产折股 1,231,343

5 合计 净资产折股 24,626,858

100 2015 年5月6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2015 年3月31 日为审计基准日,出具大信审字z2015{第15-00018 号《审计报告》 ,确认公司 经审计的净资产为 56,542,541.28 元;

2015 年5月7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2015 年3月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京信评报字z2015{第068 号《评估报告》 ,确认公司经 评估的净资产为 72,318,100 元;

公司以

2015 年3月31 日为基准日, 以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56,542,541.28 元,按照 1:0.43554565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 本24,626,858 元,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由全体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认购,

4 余额 31,915,683.28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债权、 债务及相关权利义务由 股份公司承继.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

(六)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法律原因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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