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11-29 |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联瑞新材 、 发行人 、 公司 )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在 保荐机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 师 ) 、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申报会计师 ) 等相关方, 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 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 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宋体(不加粗)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二) 8-1-3 目录问题
1 关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4 问题
2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9 问题
3 关于关联交易
20 问题
4 关于环保
50 问题
5 关于相关承诺
54 问题
6 关于原材料
55 问题
7 关于净利润
67 问题
8 关于采购金额
68 问题
9 关于毛利率
72 问题
10 关于产品应用
77 问题
11 关于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88 问题
12 关于存货
96 问题
13 关于机构股东
99 问题
14 关于产品价格
100 问题
15 关于申报报表与原始报表数据差异
104 问题
16 关于现金股利
106 问题
17 关于主要供应商和客户
107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问询函回复
(二) 8-1-4 问题
1 关于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对问询函第
1 题的回复,2001 年9月3日,东海硅 微粉厂改制, 企业净资产 2,240,549.54 元, 由李长之出资
101 万元一次性买断, 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购买者承担,改制后企业性质变更为私营. 请发行人说明李长之出资
101 万元买断硅微粉厂净资产
224 万元的法律、 法规及政策依据.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硅微粉厂改制时的审批机关东海县经济体制 改革办公室是否属于有权审批机关,李长之折价购买硅微粉厂净资产有无明确 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该等事项是否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是否存在争议或 潜在纠纷,是否得到有权主管部门确认,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权属 清晰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1)李长之出资
101 万元买断硅微粉厂净资产
224 万元的法律、法规及政 策依据 [说明]
一、李长之折价购买硅微粉厂净资产的原因 李长之出资
101 万元买断硅微粉厂净资产
224 万元, 出现折价的原因是集体 改制的资产评估报告出现以下会计科目未冲减净资产: 会计科目 内容 损失金额(元) 备注 应收账款 账龄三年以上 705,474.05 - 应收账款 计提坏账准备 52,882.49 按连发 (1997)
47 号文, 可冲减净资产 其他应收款 账龄三年以上 194,465.01 - 发出商品 账龄三年以上 76,804.61 - 发出商品 坏账 95,000.00 法院判决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