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4-12-01 |
在其离职后六个月 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迪贝电气股票. 如迪贝电气上市后六个月内,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陈平洲女士间接持有迪贝电气的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浙江太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嘉庆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名股东承诺:自迪贝电气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迪贝电气股份,也不由迪贝电气回购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果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 ( 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情况时,迪贝电气将启动下列稳定迪贝电气股价的预案: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
1 )预警条件: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 1 0% 时,迪贝电气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启动条件:当迪贝电气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 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迪贝电气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迪贝电气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 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迪贝电气股价: (
1 )迪贝电气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应在符合 《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迪贝电气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购公司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A 、迪贝电 气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迪贝电气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 、迪贝电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 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C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 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 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 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 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