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12-01 |
2019 年第
1 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印发 《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 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制定了《长沙 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
2019 年2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发布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4 年第
3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CSCR-2019-76001
2019 年1月14 日 长沙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 简化纳税手续,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 、 《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 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按 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 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 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 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 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 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报告,逾期 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 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 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原则上规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购销金额 80%的比例核定;
汽 车销售,按购销金额 90%的比例核定;
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 购销金额 80%的比例核定;
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 金额划分不清的) ,按照购销金额 7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业 按照购进金额 60%的比例核定;
其他行业,按照购销金额(营业 收入)50%的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金额 100%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和收入 100%比例核定.
(四)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 100% 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 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和收入 8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和收入 100%比例核 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 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 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金额 100%比例核 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 100%比例核定. 第五条 对采用上述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或偏高的 个别企业,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核定比例,但不 得超出省税务局规定的幅度范围,并报市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 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附件) ,注明核定征收的计 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 定的纳税期限,于纳税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