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4-12-01 |
15 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八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
1 个月. 第九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一经确定, 一个纳税年度 内不得变更.对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发现有本办 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 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及时变更为核定征 收方式征收印花税. 第十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售人征缴的印花税, 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在外地书立合同时已 缴纳印花税的, 可从当期同一类应税凭证汇总金额中扣除该合同 金额后,再按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保存
10 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 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保证核定征收的 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 印花税违章处罚按 《税收征管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税收征管法》 、 《暂行条 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局直各单位、局内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承办办公室2019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