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4-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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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
服务对 象为首次举办冠名 中国 、 中华 、 全国 、 国家 等字样(以下简称 中国 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项目名称: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先审后批) 项目编码:18002
三、审批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
2004 第412 号)第一百七十九项: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 的通知》 (国办发〔1997〕25 号) .
(三) 《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 (外经贸政发 〔1998〕
325 号) .
(四) 《关于重申和明确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贸发〔2001〕651 号) .
(五)商务部公告(2011 年第
10 号) .
(六)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 号) .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
五、决定机构
3 商务部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 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 冠名 中国 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中央 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 中国 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 企业转报.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 中国 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 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
(二)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 经营 范围 中须包含 展览展示 、 会展服务 等相关内容;
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 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 业务范围 中须包含 展览展示 、 会展 服务 等相关内容.
(三)境外(指外国和台港澳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 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须符合第二条要求)举办,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 展申请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和境内招展工作.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直接申请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 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四川省、贵州省及云南省试点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 中国 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 会需至少提前
6 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
3 个月提交申请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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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首次举办冠名 中国 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须满足下列条件: 1.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2.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 3.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 20%以上. 4.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区、市)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区、市), 且其比例达到 2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