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4-12-07 |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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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导致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本款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9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