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12-12 |
7 出售集团的财务资料 下文分别载列出售集团截至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未经 审核合并财务资料: 截至 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约约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合并)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合并) 收益 892,647 1,292,620 除税前 (亏损) 溢利 (3,054) 1,982 除税后 (亏损) 溢利 (2,315) 1,392 於二零一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於二零一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约约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未经审核合并) (未经审核合并) 资产总值 169,838 307,467 资产净值 42,064 44,340 永盛集团的资料 永盛集团,一间於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其於本公布日期 之注册资本乃由永盛控股拥有约100%,而永盛控股则由李先生拥有90%.其主要从 事买卖金属及投资控股. 永盛染整的资料 永盛染整为一间於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於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差别化涤纶长丝面料染色加工及投资控股.
8 李先生的资料 李先生为本公司之主席并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 永盛(BVI)之资料 永盛(BVI)为一间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一间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作为贸易风险控制的一部分,公司早於二零一三年开始续步减少棉纺原料及化工原 料之贸易额.由於大宗商品的价格持续不稳定,影响客户的需求之余,公司贸易交易 的机会减少,因此,出售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录得净亏损.董事认为出售贸易附属公司 一方面可以减低外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从而把更多资源投放进毛利率较高的实体 业务,增加公司业绩的可预见性及有助提升公司的毛利率及净利率,给投资者实现更 好的回报. 因此,董事 (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彼等将於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后发表意见) 认为(i)出售事项及出售协议项下拟定的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及(ii)出售协议 之条款乃经公平磋商后厘定,乃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估计本集团将自出售事项实现收益约人民币2,505,000元 (经扣除此项交易的成本,如 专业费用、税项及其他相关费用) .估计收益乃基於总代价减出售集团於二零一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之出售集团未经审核综合管理账目的净资净值账面值及於二零一五年 四至六月期间资产净值的估计变动计算得出.
9 预计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约人民币42,147,000元 (经扣除一切相关费用及开支后) 将用於扩展现有涤纶长丝生产业务及差别化面料染色加工业务. 出售协议完成后,本集团将不会於出售集团拥有任何权益,而出售集团内各公司将不 再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因此,出售集团的盈亏以及资产及负债将不再与余下集团的 账目并账.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於汇集计算后出售事项於上市规则第14.07条项下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25%但少於75%,故根鲜泄嬖,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一项主要交易.,出售 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本公布日期,李先生为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及一名控股股东.彼亦拥有永盛控股 90%权益,而永盛控股则持有永盛集团的全部权益.因此,李先生及永盛集团各自为 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出售协议项下拟定的交易汇集计算后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 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公布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於本公布日期,恒盛於206,471,700股股份 (相当於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51.62%) 中拥有权益,而李先生因持有恒盛全部股本的79.61%而被视作或当作於恒盛所持有 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李先生及恒盛将就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供批准出售事 项及其项下拟定的交易之决议案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