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12-12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

1688 号 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备案材料 辅导机构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 号楼

24 层)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备案材料目录

一、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二、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 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三、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对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四、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对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华峰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 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以及 《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 (2018 年4月修订) 》 等有关规定,按照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花旗 )制定并向贵 局备案的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 的安排,东方花旗结合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峰新材 、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辅导, 辅导工作取得了预期效果.

现将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时间 东方花旗于

2017 年12 月与华峰新材签署了上市辅导协议, 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已于

2017 年12 月对华峰新材进行了辅导备案登记,辅导期为

2017 年12 月至浙江证监局出具监管报告之日结束. 华峰新材本阶段辅导工作时间为

2018 年12 月至本报告出具之日.

二、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公司的辅导机构为东方花旗、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海润天 睿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 天健会计师 ).本辅 导期内,辅导机构未发生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共四人,分别为邵荻帆、葛绍政、 阎斯华、刘畅,其中邵荻帆担任辅导工作小组负责人. 本阶段辅导期内辅导人员未发生变化, 均具有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有较强的敬业精神,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的企业的辅导工作,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接受辅导的人员 本辅导期内, 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股份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主要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 机构认为需要接受辅导的其他人员.

(四)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东方花旗在海润天睿、天健会计师的协助下,根据有关法规要 求和上市辅导协议的约定,通过组织自学、集中授课、中介机构协调会等多种辅 导方式对华峰新材的接受辅导人员进行了辅导培训,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进行最新发行体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讲座,使全体辅导对象对企 业和辅导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以及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对股票发行的新要 求和核准程序均有明确的认识,从而提高有关人员参与本次辅导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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