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4-12-12

2、东方花旗会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了持续的尽职调查,就有关问题与华峰 新材管理层及核心业务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 并由东方花旗组织召开了多次中介 协调会,并就公司规范运行、内部治理、财务规范等事项等召开了多次专项讨论 会,对华峰新材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制定并协助公司执行相关问题解决 方案,同时核查了相关问题的规范情况;

3、对发行人主要开户银行进行走访并取得银行流水明细,对发行人重庆生 产基地进行了现场走访及核查.

四、下阶段辅导工作重点

1、通过 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 等专题培训(如首发

51 条),使公 司相关人员了解公司必须披露的有关内容, 为发行上市做好信息披露的准备工作;

2、通过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 信息披露细则 等专题培训,使 公司相关人员熟悉公司发行上市后所必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公司行为规范;

3、协助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具有 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切实对广大 投资者负责;

4、针对所辅导的内容,组织所有应参加接受辅导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证 券知识考试,考察上述人员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

5、会同其他中介机构继续对公司进行详尽、深入的尽职调查,对调查中发 现的问题,安排中介机构协调会进行协商和诊断,研究并落实整改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辅 导工作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邵荻帆 葛绍政 阎斯华 刘畅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第四期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公司的上市辅导机构,已于

2017 年12 月起开展辅导工作.截至目前,第四期辅导工作已圆满结束.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辅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 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辅 导计划,并根据辅导协议的约定开展工作,全体辅导人员勤勉尽责, 达到了预期辅导目标.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公司的辅导对象, 截至目前, 第四期辅导工作已圆满结束. 在第四期辅导工作中,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辅导对象均按照辅导协议、 辅导方案和实施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和支持我司的相关辅导工作, 对 我司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研究并落实有关整改措施. 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辅导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已 实现预期辅导目标.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日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 《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与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互相配合,对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开展了相关上市辅导工作,本所就本次辅导工作发表评 价意见如下: 通过项目组现场收集相关资料,针对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辅导机构制定 了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进行讨论并提出了整改意见.发行 人相关人员参加了辅导活动, 并根据中介机构提出的意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 调整.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关于对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天健函〔2019〕 号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东方花 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证券公司)制定并已向贵局备案的《东方花 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计 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我们配合东方花旗证券公司对浙江华峰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新材料公司)进行了上市辅导. 根据华峰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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