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4-12-13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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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发文号:TCYJS2019H0361 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公司法》 )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 章程》 ) 、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称 《议事规则》 ) 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 )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 海利得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黄金、赵航律师参加海利得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利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席了海利得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对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海利得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4月8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海利得公告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 会议通知 )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浙江天册 / 法律意见书

2

1、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 《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

5、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 议案》 ;

7、 《关于申请办理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

8、 《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

9、 《关于修订的议案》 ;

10、 《关于为子公司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上述第

9 项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9 年4月29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 年4月28 日―2018 年4月29 日,其中: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9 年4月29 日交易时间;

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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