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4-12-14
1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江门市财政局江发改交能〔2017〕103 号 关于组织申报

2015 年新能源 充换电设施补贴的通知 各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修订的通知》 (粤财工〔2015〕201 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下达中央财政

2015 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的通知》 (粤财工〔2016〕459 号)的要求,现将我市

2015 年新能源充换 电设施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为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 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项目,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2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 于2015 年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 标准,主要标准包括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 NB/T33001-2010 )、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33002-2010)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72-2013)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 (NB/T 33004-2013)等,以及新出台的相关标准.暂无国标和 行标的,可参照地标或国外相关标准.

二、补贴标准: 充电设施类型 补贴标准 备注 直流充电桩 (机)

550 元/千瓦 包括无线充电桩(机) . 交流充电桩 (机)

100 元/千瓦 换电站工位

50 万元/工位 加氢站

100 万元/站 日加氢能力不少于

200 公斤.

三、申报资料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一)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

3

(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清算 信息明细表(附件 2) ;

(三)企业承诺书(附件 3) ;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单位银行帐号(复印件);

(六)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相关证明资料;

四、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资金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 向项目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提 出申请.对于同一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的,可直接向市 发改局提出申请.

(二) 各市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资金 申报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填写项目汇 总表(见附件 4),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

3 份,A4 纸张装订成册),于2017 年3月1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局、 市财政局.

(三)市发改局组织专项核查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在市发改局网上公 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至各市区.

五、其他

(一) 《江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 相关附件可上市发改局官网下载;

(二)各市区发改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好专项资 金申报、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为申报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确 保各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4 附件:1. 江门市

2015 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 请报告 2. 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 清算信息明细表 3. 企业承诺书 4. 区(市)2015 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 资金项目 汇总表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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