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4-12-17 |
(一) 北京大成(深 圳 )律 师事务所www.
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3&
4 层(518026) 3F&
4F, Block A, Shenzhen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 1006, 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 China Tel: 86755-26224111 Fax: 86755-26224222 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1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致: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的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 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于
2017 年4月27 日出具了《北京大 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 《法律意见书》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全国股转系统公司 )于2017 年5月31 日发布了《关于深圳市速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下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 )提出的问题.为此,本所就 《第一次反馈意见》 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 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 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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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清理时间、决策程序的完备性、 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 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根据《审计报告》、关联方资金往来银行明细单据、公司说明、账 册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总监的访谈,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该关联方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小琳参股的企业深圳 市东方鑫电子有限公司.该资金占用的主体、发生时间、次数、金额及清理时 间的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拆出日期 拆出金额(元) 归还日期 归还金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