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4-12-18 |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取消《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伤 残死亡扶助办法》 (惠府〔2016〕148号)和《惠州市城镇独生子 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 (惠府〔2017〕9号)设定的计划 生育情况证明、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情况证明、死亡证明、独生子 女父母奖励补助情况证明等4项证明事项. 对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 人提供,开具证明的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县(区)有关部门要 及时通知有关证明事项材料收取单位,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 流程,确保证明事项取消落到实处. 同时,各单位对清理出来的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必须于今年 ―2― 12月20日前发文取消.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