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4-12-19 |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 ( " 《国税函[2009]47号通知》 " )的规定,由公司按 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0.05622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 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 ,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 " 《财税[2014]81号通知》 " ) ,该现 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5622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 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 (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企业所得税法》 ") ) , 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 对于属于 《企业所得税法》 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 (含 机构投资者) ,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0.06247元.
三、分红派息时间
1、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9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9月1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5年9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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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北大街9号中国石油大厦C座0611室 邮政编码:100007
电话:(8610)
5998 6223 传真:(8610)
6209 9557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5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