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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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人本立业 科技创效 共赢共享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机、风冷、水冷、空调设备、 消声器、组合风阀及其他风阀的研究、开发、制造、加工、销售;
软件产品的开 发、销售;
通风空调工程的安装;
机电设备销售;
锅炉、工业炉窑的附属节能环 保成套设备的研究、设计、销售、安装;
风能、生物能、废弃物再利用的新能源 技术的开发;
船用气体设备集成;
机械设备生产、安装;
进出口贸易业务;
软件 产品的开发、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 的项目) . 第十四条 由于公司部分产品涉及军工特殊行业,必须遵循以下特别条款:
(一)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 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 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 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 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 项,应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
(五)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 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 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 相关资产;
(七)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或 备案申报程序: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 司需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 需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含5%)股份时,收购方须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国务院国防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 持有人资格、 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 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 项. 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