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4-12-26 |
六、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及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已出具 《 关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打造上市公司的 综合竞争力,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 的长远发展和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达成的商业安排,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本公司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的整体安排. (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 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 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叉控股已出具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本次重组期 间减持意向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 1)本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 ( 2) 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公告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 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 《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期间减持意向的说明》,声明如下: ( 1)本人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 ( 2) 若上市公司自本次重组方案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对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不进行减持. ( 3)如在上述期间内进行减持,本人减持股份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
七、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为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拟采取如下安排及措施: (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按照 《 公司法》、 《 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报告书摘要披露 后,公司将继续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公平地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与本次重组的进展情 况. ( 二)严格执行相关程序 对于本次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 独立董事事 先认可本次交易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 的利益. 本次交易将依法进行,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并按程序 报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核准. ( 三)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严格按照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召集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每位股东能充分 行使表决权, 保证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程序合法、 经表决通过的议案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 根据中国证监会 《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交所 《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本公司将 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 四)关于防范本次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 根据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7 号)、 《 国务院办公 厅 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 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 ( 国 办发 [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