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5-01-05

3 生活污染源. (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 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 城市市区、 县城、 镇 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 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生活污 水产生、 排放情况. ( 2)普查内容.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 能源消耗情况、 污染治 理情况, 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城市市区、 县城、 镇区的市政入河 (海)排污口情况, 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 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等.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和 污水的单位, 包括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 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 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 ―

4 ― 厂、 危险废物焚烧厂、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 和医疗废物焚烧厂、 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 厂、 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 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等). (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 设施处理能力、 污水或废物处 理情况, 次生污染物的产生、 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氮、 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氰化物、 汞、 镉、 铅、 铬、 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 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 等产生、 贮存、 处置、 综合利用情况.

5 移动源. (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 机、 船舶、 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 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 氮氧化物、 颗粒物排放情况, 部分类型 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各地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 经浙江省第二次污染源 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 意, 统一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 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

5 ―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 经营户基本信息、 活动水平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 于实测和综合分析, 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 核算污 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 确定伴生 放射性矿普查对象, 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 息.园区内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 确定抽样调查对 象, 开展抽样调查, 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 根据产 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 耗、 污染治理情况等, 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 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 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 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 获取与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 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 数, 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行政管 理记录, 结合实地排查, 获取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 并分雨季、 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 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 放去向、 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结果、 城镇污水与雨水 收集排放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 整体核算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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