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 2015-01-06 |
2 2.5 1.5 B 计划 16-15 2.5-3.5
11 4 2.5 C 计划
14 8
4 2 注:普通专户―A 计划;
特别专户―B、C 计划;
C 计划不 包含生育保险
(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2011 年7月1日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
3 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 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适应园 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市颁 布市长令,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对原公积金制度进行 调整,自2011 年7月1日起园区将施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 度新政策.通过调整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和基金账户设Z,提高缴 费水平. 现对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以下简称 社保(公积金) )做以下几个方面介绍:
4
二、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征缴和基金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5
三、申报缴纳
(一)保障计划类型
1、甲类、乙类计划 取消原公积金 A、B、C 三类综合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 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住房公积金 制度.
2011 年7月至今分计划保障内容及缴费率: 时间起止 保障计划 保障项目 缴费率 单位 个人 合计
2011 年7月-2014 年6月甲类计划 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 失业、住房 28-32% 19-23% 47-55% 乙类计划 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 失业 20% 11% 31%
2014 年7月至今 甲类计划 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 失业、住房 28-32% 18.5-22.5% 46.5-54.5% 乙类计划 养老、医疗、 工伤、生育、 失业 20% 10.5% 30.5% 原公积金 A 类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原则 参加甲类计划,经申请也可参加乙类计划.但是参加乙类计划后 不可再转回甲类计划. 原公积金 B 类或 C 类计划且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园区的员工 参加乙类计划. 新参保员工,包括新政策实施后在园区内用人单位首次就
6 业、重新流入园区参保等情形的员工一律参加乙类计划. 乙类计划员工应当另行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中 分别建账、分账核算 的规定,甲 类计划分设为养老(含养老补充) 、医疗、住房三个个人账户, 养老统筹、医疗大病统筹、工伤统筹、失业统筹、生育统筹以及 特殊补充账户六个社会统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