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5-01-09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3-3-1-1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 浙六和法意(2016)第32-1 号致: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第

99 号,以下简称 《创业板管理办法》 )、《编报规则第

12 号》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委托,指派 本所李昊律师、陈淦律师、朱亚元律师、林超律师(以下合称 六和律师 )作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专 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于2013 年6月20 日出具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于2014 年6月20 日出具了《浙江 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2014 年9月23 日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于2015 年3月24 日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 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并于

2015 年9月29 日出具 了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

13087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 书》,六和律师于

2015 年11 月6日分别出具了《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 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以下简称《补充律师工作报告

(一)》)、《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 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二次反馈意见,六和律师于

2015 年12 月16 日出具了 《浙 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3-3-1-2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三次反馈意见,六和律师于

2016 年1月15 日出具了《浙 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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