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1-10 |
(六) 博鳌法律意见[2011]第030 号致: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公司 或 万福生科 )签订的《聘请律 师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上市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博 鳌法律意见[2010]第127 号《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 博鳌法律意见[2011]第005 号《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1》)、博鳌法律意见[2011]第009 号《湖南博鳌律师事 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2》)、博鳌法律意见 [2011]第011 号《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 3》)、博鳌法律意见[2011]第013 号《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 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4》)和博鳌法律意见[2011]第017 3-3-1-7-2 号《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5》 ) .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于2011 年7月6日提出了口头反馈意见,故本所律师对口头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的有 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 书1》、《补充法律意见书 2》、《补充法律意见书 3》、《补充法律意见书 4》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 5》的补充.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 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用 语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1》、《补充法 律意见书 2》、《补充法律意见书 3》、《补充法律意见书 4》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5》中的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