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5-01-16 |
二、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辅导机构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本公司自
2018 年11 月在贵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以来,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财通证券 )作为本公司的辅导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辅导协议、辅导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00%以上 (含5.00%)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辅导. 本公司认为财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计划的要求, 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辅导职责. 通过辅导,辅导对象基本掌握了进入证券市场必备 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司认 为财通证券及其指派的辅导人员较好地完成了辅导计划和任务, 达到了预期效果. 希望财通证券继续保持其勤勉尽责的作风,做好下一阶段辅导工作.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辅导机构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财通证券 )自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 格林生物 ) 签订辅导协议并在贵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以来, 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浙江监管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