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5-01-18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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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和公司其他制度以及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的限制性规定的基 础上,有权买卖和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
8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