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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1782―2018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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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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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DB35/ 1782―2018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排放控制要求
4 6 监测要求
6 7 实施与监督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工艺措施及管理要求
1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11 DB35/ 1782―2018 II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 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18年7月16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 规定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5/ 1782―2018
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
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