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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3年) DB35/ 1782―2018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2 非甲烷总烃? ? non-methane?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计).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 3.4 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 synthetic leather and artificial leather industry 模拟天然人造革的组成和结构,正反面都与皮革十分相似,比普通人造革更近似天然革,并可代替 天然革的塑料合成革的生产活动;
外观和手感似皮革,其透气、透湿性虽然略逊色于天然革,但具有优 异的物理、机械性能,如强度和耐磨性等,并可代替天然革使用的塑料人造革的生产活动.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925. 3.5 木材加工 wood processing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指以木材为原料,采用机械或化学方法进行加工的工 业,包括 C201 木材加工,C202 人造板制造,C203 木质制品制造,C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等.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0. 3.6 医药制造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指C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3 中药饮片加工、C274 中成药生产、 C275 兽用药品制造、C276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27. 3.7 电子产品制造 electrical manufacturing 指电子器件制造和电子元件制造的总称. 电子器件制造指电子真空器件制造、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 集成电路制造、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的生产活动.电子元件制造指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印 制电路板制造的生产活动. 注:改写GB/T 4754-2017,表1中的C397和C398. 3.8 其他行业 other industries 本标准其他行业指的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C2614中以石油馏分、天 然气为原料除外),C26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3 农药制造,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 造,C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3052 光学玻璃制造. DB35/ 1782―2018
3 3.9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0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 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1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12 去除率 removal efficiency 净化装置捕获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注:以百分数表示. 3.1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1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15 厂区内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within enterprise boundary 为判别厂界内车间或生产装置外、储罐区域外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6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7 企业边界监控点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为判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8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