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5-01-28

2015 年7月8日 解散清算公告: 温州蓝升进出口有限公 司股东会根据 《公司法》 规定决议解散公 司, 并成立了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 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向本公司清 算组申报债权, 联系人: 叶珍 联系

电话:

18767706909 地址: 瓯海娄桥街道娄桥工 业区今汇路

9 号第

1 幢第

2 层西首 邮编:

325000 温州蓝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7月10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乐虹商初第

480 号邵建银、 林丽娟、 邵佳 品、 卢庆娥、 林庆寿、 邱岩寿、 周荷英、 罗晓 生、 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邵建银) 、 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 (法 定代表人邱岩寿) 、 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庆寿) : 本院受理原 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 行诉被告邵建银、 林丽娟、 邵佳品、 卢庆娥、 林庆寿、 邱岩寿、 周荷英、 罗晓生、 乐清市建 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 乐清市惠京电子元 件厂、 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们去向不明, 用其 他方式无法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 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 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 书、 风险提示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 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转普通程序) .原告要 求依法判令:

1、 被告邵建银立即偿还原告 借款本金741694.76元、 利息2103.58元 (按 年利率 8.04%, 从2014 年3月15 日计算至 2014年4月1日止) 、 复利 (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上浮 15%后再上浮 50%确定 复利利率, 从2014 年4月2日起计算至被 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 逾期利息 (按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5%后再上 浮50%确定逾期利率, 从2014年4月2日起 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暂计算

2014 年9月15 日为 42800.25 元) 、 ;

2、 被告 林丽娟、 邵佳品、 卢庆娥对第一项债务承担 连带偿还责任;

3、 被告周荷英、 罗晓生、 邱 岩寿、 林庆寿、 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 司、 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 乐清市奥玛电 气科技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 4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4、 本案的全 部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 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 本院决定于

2015 年9月28 日9:30 分在本 院虹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 决.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 温 乐虹商初第

481 号林庆寿、 孙建成、 章益 明、 邵建银、 邱岩寿、 周荷英、 罗晓生、 乐清 市建银电子护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 建银) 、 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 (法定代表 人邱岩寿) 、 乐清市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庆寿) :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 告林庆寿、 孙建成、 章益明、 邵建银、 邱岩 寿、 周荷英、 罗晓生、 乐清市建银电子护套 有限公司、 乐清市惠京电子元件厂、 乐清市 奥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 因你们去向不明, 用其他方式无法送 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九十二条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 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风险提示 书、 廉政监督卡、 外网查询告知书及民事裁 定书 (转普通程序) .原告要求依法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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