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01-29 |
物权法 的体系基本上也是以物权的类型谱系为基础加以构建的.唯物权类型的把握是一种实质的判断, 而 非单纯考量当事人设定权利之用语, 其判断依赖于物权具体内容的整体构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 院也是从实质上认定物权、 判断物权的类型, 在个案中, 当事人关于 借条作为抵押 的约定, 由于不符 合抵押权的要件, 而被法院作为质权加以讨论;
〔19〕 当事人在 《房屋通道协议》 上虽载明 长期租用 、 一 次性支付 租金 , 但法院根据协议内容认定为通行地役权. 〔20〕 就此而言, 类型法定和内容法定实为 一而
二、 二而一的关系.但是, 二者又非完全等同, 在应用上亦可凸显其差异:物权类型是塑造典型的 结果, 能够起到快速定位、 区分物债的作用;
一般来看, 只有在就设定的物权类型发生争议的情况下, 才需要深入到当事人设定的权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