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5-01-29 |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2015 年12 月1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出具 的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153431 号) .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核准》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 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 (附后)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组织有关材料, 及时报 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能否获得核 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并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12 月22 日2附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2015 年12 月7日, 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 申请材料显示,沈培今于
2015 年6月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若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沈培今持有上市公司 31.16%股份,鲁剑、李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4.86%股份;
若不考虑募集配套资 金,沈培今持有上市公司 12.15%股份,鲁剑、李练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18.97%股份.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为前提和实施条件, 最终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沈培今取得上市公司控 制权作出的相关承诺.2)本次交易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3) 沈培今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4)如募集配套资金失败对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影响.5)如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是否导 致沈培今违反《证券法》第九十八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 十四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 申请材料显示, 本次交易拟以锁价方式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沈 培今募集配套资金 150,000 万元, 主要用于标的资产炎龙科技项目建设 及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以确定价 格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2)结 合上市公司现有货币资金用途、 未来支出安排、 资产负债率以及炎龙科 技收益法评估确认的溢余资金情况,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3)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收益法评估预测的现金流是否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投入带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 申请材料显示, 交易对方李练任职于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 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李练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的情形, 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法律障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