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2015-02-05
附件一: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一、 企业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的 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 (2012 年版) 填报.

三、所申报的机组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四、10 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含垃圾电厂)有关要求

(一)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

6 个月内,地市级或以上环 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 且 盖有 CMA 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地市级以下级别 一律不予受理) ,其他单位出具的不予认可;

垃圾电厂还要提供有资 质单位对二f英的检测报告.

(二)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要达到 85%以上,同时提供周边下游企 业的灰渣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

正式合同(或协议) 中 要标注有效期,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与个人签订的灰渣处理 协议(或合同)不予认可.

(三)所用燃料应本着有利于减少二次污染和运输能耗的原则, 避免长距离运输,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石煤运距不应超过

30 公里,且燃料供应合同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

2 年,并提供燃料产生量 证明.

1、煤矸石等燃料直接由矿区或洗煤厂供应的,要说明近三年的 煤炭产量、入洗量等情况.

2、煤矸石等燃料由中间商供应的,还须提供燃料主要来源于哪 些矿区(矿井、洗选厂)及矿区产量等情况.近三年的煤炭产量、 入 洗量等.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 要重点核实企业所用 燃料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对燃料来自于同一家煤矿或选煤厂的, 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 年版) ,地市级初审意见和省级审核意见中要证明所用燃料能够有效 供应的内容.

3、垃圾电厂应由地方环卫部门提供垃圾数量及品质证明材料.

(四)用于发电的煤矸石(油母页岩、石煤,下同)收到基低位 发热量不低于

5020 千焦(1200 千卡/千克) ,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 位发热量不高于

12550 千焦(3000 千卡/千克) ,煤矸石、煤泥掺烧 重量比不低于 60%.

(五)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

1 年以上.

(六)提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报告.

五、10 万千瓦等级及以上煤矸石、煤泥发电机组同时还要具备 以下条件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复或 核准建设的煤矸石、煤泥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二) 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且验收后连续稳定运行

2 年以上;

(三)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

6 个月内,省级或省级以上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 且盖有 MA 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四)今后新建的综合利用电厂应满足煤矿、洗煤厂、电厂为同 一投资主体控股的煤电一体化要求.

六、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各地 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情况上报我委 (环资司) .未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区,我委将不予受理当年该地区资 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材料.

七、其他要求

(一)各地在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时,要按照复审 复审 复审 复审机组和新申 新申 新申 新申 报认定 报认定 报认定 报认定机组进行分类, 复审机组要提供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下 发的认定正式文件复印件并注明机组序号, 以及上一年度认定机组发 电量、发电小时数和资源综合利用免税情况的说明.新申报认定机组 要标明机组序号,提供对应的立项审批、竣工验收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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