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2-09 |
10 月23 日对 豫商 集团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沛等 人涉嫌内幕交易罪 立案侦查. 而在稍早前的
11 月12 日,东 方银星还公告了豫商集团及其财务 顾问招商证券就豫商集团及王沛是 否因涉嫌证券交易犯罪被立案等情 况进行过说明,公开了王沛在豫商 集团增持东方银星期间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而豫商集团未在
2013 年8月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予以 披露,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应当 上缴差价收益 29.87 万元. 调查程序存疑 结合两日的公告,东方银星及 其原控股股东银星集团的目的已经 较为明确,即通过违法事实和法律 证据向外界说明豫商集团的法律问 题,同时在这场股权保卫战中为自 身赢得更多的法律筹码. 不过,记 者仔细查看东方银星近期披露的公 告内容发现,整个事件在不少法律 环节上存在一定的盲点,而这些 盲点或多或少在当下的资本市场 有一定的争议. 从最新披露的公告看,向豫 商集团发出《 立案决定书》 的是重 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属于公安机关. 而按照 A 股约定 俗成的办事程序,如果上市公司 出现如涉嫌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 幕信息罪的情况,一般应由行政 执法机构证监会稽查总队发出调 查函,再由证监会将调查材料等 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不过,从公 告披露内容看,并未能看出证监 会已经介入其中展开调查. 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
2012 年6月就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 案的若干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指 出: 查处内幕交易案件在调查取 证、证明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面 临着许多现实困难和问题. 特别 是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大多先由监 管机关启动调查,取得必要证据 后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国外监管 经验表明,对于内幕交易犯罪案 件,必须要有行政和司法有效衔 接的工作机制安排. 比如,德国 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等证券案件, 直接交由刑事部门查办. 美国司 法部门对于有重大嫌疑但调查无 法突破的内幕交易案件,往往也 会提前介入,会同证监会一起展 开调查. 如此看来, 即便证监会此前未 对豫商集团进行调查及移交案件, 公安机关也可直接立案调查. 从目 前的公开资料来看, 无从查证证监 会是否已先行对豫商集团展开调 查. 记者电话询问东方银星和豫商 集团,并未得到相关回复. 管辖权争议 除了调查程序外,公安机关的 管辖权也是本次事件一个颇有意 思的法律盲点. 重庆公安局对豫商 集团和王沛进行了立案侦查. 在本 案中,东方银星是涉事主体,即被 交易的股票,该主体注册及办公均 在河南;
豫商集团和王沛是犯罪嫌 疑人,豫商集团注册及办公地在上 海,王沛情况未知. 那么,立案侦查 应当由何地的公关机关行使似乎 存在疑问. 东方银星董秘温泉在接受证券 时报记者采访时解释: 此前是原大 股东银星集团向重庆公安局举报 的, 重庆公安局立案侦查应当也是 合乎法律程序的. 根据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 程序规定》 第15 条,刑事案件由犯 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 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 适宜的, 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 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 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 罪行为发生地, 包括犯罪行为的实 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 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