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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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关于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依法接受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电联工程 )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中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收 购人 )收购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合规性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 中国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涉及 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 包括收购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收购报告书》 等有关记录、 资料、 证明,并就本次收购有关事项向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收购人保证已经按照要求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有关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收购人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提供的一切该等文件、资料、信息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主体的说明和承诺时,假设相关主体提供 的说明和承诺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本次收购的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 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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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 收购行为以及《收购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 料一起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电联控股、收购人 指 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标的公 司、公众公司、电 联股份 指 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 指 电联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股份转让协议》 指2019 年1月11 日电联控股与李世英、邵爱秀签署的 《股份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财务顾问、东方财 富证券 指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第5号 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 则》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