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5-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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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法律法规 指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正发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77660053X5 成立日期
2005 年6月14 日 营业期限
2005 年06 月14 日至
2025 年06 月13 日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
63 号-4-316 经营范围 承包:电力配套工程,路桥工程,冶金、矿山、通信网络工程[上 列经营范围除承装 (修、 试) 电力设施];
批发、零售:钢材, 建筑材料;
服务:机电设备租赁;
实业投资;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 的一切合法项目 通讯地址 杭州市杭海路
238 号森禾商务广场 B 座1803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电话 0571-86049029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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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联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认缴出资 (万元) 实缴出资 (万元) 持股比例
1 胡正发 自然人 8,000.00 8,000.00 80.00%
2 胡美贞 自然人 2,000.00 2,000.00 20.00% 合计 10,000.00 10,000.00 100% 控制关系如图所示:
(三) 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报告书》 、收购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收购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胡正发先生直接持有电联控股80.00%的股权,为 电联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电联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四)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收购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收购人提供的资料与声明并经核查,收购人 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胡正发 董事长、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2 胡美贞 董事
3 胡正达 董事
4 方丽霞 监事 根据收购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 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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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所经办律师登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纪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 )、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也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的情况. 电联控股目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民事诉讼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