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5-02-10 |
2018 年5月1日2018 年9月1日123 (属2018M19 课税年度)
2019 年1月1日2019 年1月12 日11 (属2018M19 课税年度)
2019 年3月1日2019 年4月12 日
42 (31 日属 2018M19 课税年度 另11 日属 2019M20 课税年度) 2018M19 课税年度的全年收入 x
165 日(123 +
11 + 31)
365 日 任何源於在香港提供服务的假期工资都须课税.就计算因在香港提供服务 而获得的假期工资而言,在香港逗留的假期日数须按下列基准计算: 在香港工作的日数 总假期日数 x 全年工作的日数 在香港工作的日数 + 在外地工作的日数 + 总假期日数 =
365 或366
5 问4我受雇於 A 公司(位於新加坡),任职市场经理. 我在
2018 年5月1日首次来港购货,截至
2019 年3月31 日,我到访香 港3次如下: 抵港日期 离港日期 到访香港日数
2018 年5月1日2018 年5月14 日14
2018 年11 月1日2018 年11 月24 日24
2019 年2月1日2019 年2月22 日22
60 我是否须缴纳 2018M19 课税年度的薪俸税? 答4不须要,因为在 2018M19 课税年度,你到访香港总共只有
60 日,因此你 的情况符合免税条件,在该年度不用缴税. 假如你迟一日离港,即在
2019 年2月23 日离港,你便须以在港逗留日数 的基准纳税. 问5我受雇於一间在北京营业的公司,任职研究员(任期由
2018 年4月1日至2019 年3月31 日). 为了进行一项研究工作,我於
2018 年5月1日抵港及於
2018 年9月1日离港. 我是否须缴纳薪俸税? 我是否可获得配偶和子女的免税额? 答5是.根闾峁┑淖柿,你看来从事「非香港受雇工作」.你在香港逗留 了124 日,但可当作在香港提供服务
123 日.你应缴的税款会按下列程式 计算:
123 日2018M19 课税年度的全年收入 x
365 日 假若你因在香港逗留而取得特别津贴,这些津贴须全数缴纳薪俸税,不能 分摊. 虽然你的配偶和子女没有跟随来港,你仍可享有已婚人士和子女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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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8022. PAM
42 (c) (本单张只供参考用) 二零一九年四月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