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2015-02-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 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已经

2004 年3月30 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80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 保 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 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 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 格式准则、编报规则;

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 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 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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